涉外法定继承并不直接体现被继承人的意志,而由法律依推定的被继承人的意思将其遗产由其近亲属继承。但是,由于各国对于法定继承的立法规定各不相同,在涉外法定继承准据法的适用中经常存在发生法律冲突的可能,这就要求公证人在办理跨国遗产继承案件中准确适用法律,充分履行合法性审查义务。
法妞网友咨询:
涉外继承公证具有什么特点?
林均律师解答:
(一)继承关系中具有涉外因素,所涉及的情况比较复杂,办证难度较高;
(二)适用的法律较复杂;
(三)在不违反我国法律的前提下,办理涉外继承要有一定灵活性,出具公证书应以便于适用为原则,不拘泥于一种格式;
(四)涉外继承公证应由司法部批准的办理涉外公证业务的公证处和公证员办理。涉外继承公证书如需发往国外使用,通常都需要办理领事认证手续。
林均律师补充:
根据《司法部公证律师司关于涉外遗产继承的公证书如何出具事的复函》的规定,中国公民继承居住在国外的中国人在境外的动产或不动产,公证处不宜直接出具继承权公证书,但可以出具国内有关当事人与死者的亲属关系证明书、结婚证明书或者有关当事人的出生证明书,依照被继承人住所地法律继承遗产。如果被继承人住所地法律或者被继承人不动产所在地法律规定,遗产继承适用我国法律,公证处则可根据继承人的申请,为其出具继承权公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
第九条 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外国法律,不包括该国的法律适用法。
第十条 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外国法律,由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或者行政机关查明。当事人选择适用外国法律的,应当提供该国法律。
不能查明外国法律或者该国法律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
第三十三条 公证书需要在国外使用,使用国要求先认证的,应当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或者外交部授权的机构和有关国家驻中华人民共和国使(领)馆认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