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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继承的管辖权应如何确定?
林均律师
法妞认证律师
2021-0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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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国与国之间在政治、经济贸易上互相依存,经济全球化日趋明显。在各国人员相互流动的今天,外国人在中国买房置地、生儿育女;中国人在国外娶妻生子、颐养天年等情况屡见不鲜。基于这些因素所带来的涉外继承等事项也在不断增长。

法妞网友咨询:

涉外继承的管辖权应如何确定?

林均律师解答:

涉外法定继承是指含有涉外因素的法定继承。涉外因素是指在继承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或与继承遗产有关的法律事实中,有涉及外国的因素。其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1.主体涉外2.客体涉外3.继承有关的法律事实涉外。

涉外继承包括以下几种基本情况:继承人和被继承人一方或者双方是外国人或身处境外;所继承的遗产的全部或一部在国外;产生继承的法律事实发生在国外。涉外法定继承至少需要一个涉外因素,但不必全部具有涉外因素。由于目前各国对于法定继承的立法规定各不相同,在涉外法定继承中存在发生法律冲突的可能,具体表现在继承人的范围、继承人的顺序、继承遗产的份额、继承的顺序以及遗产管理等方面的法律冲突。

林均律师补充:

涉外法定继承案件由于其涉外因素,处理起来确实特别一些,主要表现在管辖与法律适用方面,被继承人死亡时居所地、遗产所在地和遗产性质等因素都可能影响到案件的管辖或法律适用。而在没有争议的法定继承案件中,能否通过办理涉外继承公证亦是大家非常关注的问题。

就涉外继承案件的法律适用而言,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确定应适用的法律。

(1)《法律适用法》第三十一条,“遗产的法定继承,动产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2)《法律适用法》第三十二条,“遗嘱方式,符合遗嘱人立遗嘱时或者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国籍国法律或者遗嘱行为地法律的,遗嘱均为成立。”;

(3)《法律适用法》第三十三条,“遗嘱效力,适用遗嘱人立遗嘱时或者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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