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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继承因素如何确定?
林均律师
法妞认证律师
2021-0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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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国际民商事交往的日益频繁,海外移民或投资置业等现象屡见不鲜,由此引发的涉外继承纠纷也就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实践中,当被继承人的国籍国、经常居所地以及遗嘱行为地等存在差异时,极易产生法律适用的冲突,而适用不同国家的法律则可能产生迥然不同的法律后果。

法妞网友咨询:

涉外继承因素如何确定?

林均律师解答:

主体涉外,即被继承人或继承人是香港、澳门、台湾等地区居民或者外国人、无国籍人,就构成涉外继承。要特别说明的是,香港、澳门、台湾等地区虽然是我国的一部分,继承法律关系的要素或有关法律事实涉及这些地区的,原不属于涉外继承。但由于我国的台湾、香港以及澳门地区有自己的继承法,这些地区与我国内地的法源不同,在处理这类涉港、澳、台的继承问题时,一般也可准用处理涉外继承问题的原则。

客体涉外,遗产为继承法律关系的客体,无论被继承人是哪个国公民,也不论其遗产是动产还是不动产,只要遗产是在国外,都会产生涉外继承问题。

与继承有关的法律事实涉外,是指能引起继承法律关系发生的法律事实,如被继承人死亡、订立遗嘱在国外等等,也会产生涉外继承问题。

只要出现上述任何一种情况,都构成涉外继承。当然,在现实生活中,往往是多个要素涉及外国,从而发生具有多项涉外因素的复杂继承关系。

林均律师补充:

管辖问题涉及到中国法院是否有权实质审理案件。由于不同国家关于继承问题的规定差别很大,因而,适用哪一个国家的法律,直接影响涉外继承的处理后果。

就继承纠纷而言,我国《民事诉讼法》将其列入了专属管辖的范围,明确规定“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也就是说,涉及遗产继承的案件,不论遗产是动产还是不动产,当事人均无权以协议或者约定的方式变更管辖法院,只能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当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和主要遗产所在地不一致时,可以任选其中一个法院提起诉讼;当被继承人遗产分布在不同国家或地区时,可根据遗产的数量和价值来确定主要遗产所在地,继而确定管辖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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